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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75号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更新日期:2020-05-02 浏览:3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75号

       为规范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农药产品登记,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在专家组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仅登记为防治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用于种子处理或苗床喷雾的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登记申请。 
       二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批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登记申请。 
       三是对已取得登记的此类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可按照精甲霜灵有效防治的靶标对象(由腐霉菌或绵霉菌等引起的水稻相关病害),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1年4地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其他资料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不再保留该产品在水稻恶苗病、立枯病登记使用范围,注销该产品在水稻上的登记。


专家解读:

1. 请大家关注公告内容中反复出现的关键字“仅”:

       公告中强调的是不再受理、不再批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登记申请。那么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如果只登记在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上是不被接受的”,但有媒体平台将其错误解读为“即日起,不再受理含精甲霜灵产品在水稻恶苗病、立枯病登记申请”,这种错误的理解与公告字面意思大相径庭。

2. 请大家明确精甲霜灵的防治对象范围:不防治水稻恶苗病和立枯病。

       甲霜灵、精甲霜灵等苯甲酰胺类杀菌剂仅对腐霉菌、绵霉菌、疫霉菌和霜霉菌等病原卵菌有抑菌活性,病原卵菌在旧的病原菌分类系统中即为鞭毛菌亚门的低等真菌(1983年在新的分类系统中已经将低等真菌从真菌中移至卵菌门)。而公告中提到的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分别由镰刀菌和立枯丝核菌等病原真菌引起。简而言之,精甲霜灵这类药剂不防治镰刀菌引起的水稻恶苗病以及立枯丝核菌引起的水稻苗期立枯病或全生育期的纹枯病等真菌病害。因此,该公告的出台应该是与精甲霜灵的活性及防治谱有关。但有的媒体却推测公告的出台与精甲霜灵的抗药性和毒性有关,这属于随意演绎了。

3. 请大家思考含精甲霜灵混配制剂仅登记在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上的产品配方合理性以及精甲霜灵在混配产品中的作用是什么?

       有媒体发问,登记哪种病虫害不是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试验效果做的吗?为什么还要规定?这里需要思考的是,在目前提倡减肥减药的科学用药背景下,为什么要将一个对真菌病害基本无效的精甲霜灵药剂添加到防治真菌病害(水稻恶苗病和立枯病)的产品配方中呢?


那么精甲霜灵在混配产品中作用是什么?

       如果两个有效成份混配目的是为了起到增效或者延缓抗药性作用,那么前提条件是这两个有效成份对相关防治对象都具有抑菌活性。由于精甲霜灵对恶苗病菌和立枯病菌的活性很差,所以谈不上是为了增效或者延缓抗药性。因此,在混配制剂中引入精甲霜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扩大防治谱。在申请登记或已经登记的含有精甲霜灵混配产品的防治对象中,除了恶苗病和立枯病,就需要再补充精甲霜灵可以防治的靶标对象(如由绵霉菌引起的稻苗绵腐病,腐霉菌引起的水稻烂秧病),这样才能体现扩大防治谱的混配目的,或者企业在产品开发之初,对于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混配制剂产品配方中就不需要再引入精甲霜灵这一有效成份了。

       所以,综上所述,此次第275号公告的颁布应该体现了农药管理部门对农药混剂配方更为专业的规范、引导和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农药混配制剂相关产品的科学、安全、有效的研发、登记和使用。